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姚建民(曾用名:姚建煌),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建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14日二次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2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姚建民在永春县**镇**村**厂地磅边被害人姚某甲的工地,未经相关操作培训的情况下驾驶轮式装载机往工地作业坑中填埋砂石,在无人指挥时未谨慎观察确保安全,致使坠落作业坑中的被害人姚某甲被其驾驶装载机填入坑中的砂石所掩埋,造成被害人姚某甲死亡。当天下午,在家属无法联系上被害人姚某甲怀疑其被砂石掩埋后,被告人姚建民调集挖掘机参与挖掘搜寻,至当晚23时许在作业坑中找到被害人姚某甲尸体。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姚某甲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砂石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姚建民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乙、姚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姚建民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民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他人被其填埋的砂石掩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阳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建民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