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姚强,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阿坝州**县**镇**村**组。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仰大伟,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街**号。1983年因犯流氓罪、诈骗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冯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强、仰大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姚强、仰大伟经预谋后,来到都江堰市**街道**路**号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炒货”店铺,由仰大伟在外放哨,姚强潜入店内,从收银台柜子内盗窃人民币1300余元,用与二人共同吸食毒品。
被告人姚强、仰大伟被挡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强、仰大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强、仰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强、仰大伟系共同犯罪,均系累犯,均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姚强、仰大伟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强、仰大伟现均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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