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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强诈骗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669号

被告人姚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84********,苗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道真仡佬苗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再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姚强伙同同案人车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设立“**”网络平台,进行名为**数字货币的发行交易,谎称平台是泰国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夸大投资回报等方式,骗得熊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 40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相关宣传资料、银行流水、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人车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熊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姚强的供述及辩解;

5.辩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强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姚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存军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71100********)一张,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同案人车某某供述复印件共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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