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姚忠明,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201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贵平,男性,自报1984年**月**日出生,彝族,无业,家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乡**村阿子社。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忠明、杨贵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姚忠明、杨贵平在昆明市西山区**塔对面路边,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银灰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涉案山地自行车价值354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忠明、杨贵平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贵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静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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