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姚恩伟,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市辖区**镇**路**号。被告人姚恩伟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23日被丹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姚恩伟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恩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凯旋、被害人雷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姚恩伟在镇江新区**镇**路**号的家中携带菜刀、水果刀各1把及口罩、手套等,坐黑车至扬中市三茅镇工人路附近伺机抢劫。当日18时许,被害人雷某某(女,29岁)将驾驶的苏L0****白色尼桑轿车停在路边至“**美容养生店”,姚恩伟见状便在附近等候。20时35分许,雷某某从店内出来进入汽车驾驶室,姚恩伟戴着口罩紧跟着拉左后汽车门进入车内。姚恩伟左手抓住雷某某肩部衣服,右手持刀威胁要钱,并让雷某某爬至后排座位,用手机充电线捆绑双手,用背包带子捆绑双脚。姚恩伟戴手套驾驶汽车沿扬中大桥至镇江新区。途中,姚恩伟威胁雷某某欲拍照片防止其报警。汽车行驶至大港兴港西路建设银行,姚恩伟持菜刀逼迫雷某某在ATM机取款4900元人民币。后姚恩伟驾驶汽车至江苏银行镇江大港支行,雷某某在ATM机上取款未果二人又回到车上,雷某某趁姚恩伟准备开车不备之时,打开车后门逃离向路人求助,于22时30分许电话报警。姚恩伟当即将汽车行驶至约100多米远的大港繁华里食尚街东侧路边,拿走行车记录仪后弃车逃离。次日,姚恩伟让朋友将4900元人民币存入其代持的邮政储蓄卡内,后为还债转帐给了他人。
被告人姚恩伟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人代为退出5300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恩伟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7.行车轨迹、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恩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恩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恩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姚恩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景双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姚恩伟现被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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