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姚战胜,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战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姚战胜因怀疑姐夫宁某甲与其妻子宁某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0年04月2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姚战胜驾驶车辆至双清区**小区内,停好车后其走路至双清区**小区正门口等宁某甲回家。16时许,宁某甲和宁某乙(宁某丙之姐)下班开车回到**,当宁某甲从小区停车场停好车出来时,姚战胜追问宁某甲是否与宁某丙有暧昧关系,接着双方发生口角,后姚战胜从外衣口袋里拿出一把匕首,对宁某甲的腹部、左手臂和屁股分别捅了一刀,宁某甲倒地不起,姚战胜立即逃离现场。宁某甲伤情经双清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认定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受伤照片、现场提取扣押刀套笔录、被告人对刀套的指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补充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乙、罗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战胜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双清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构成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战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战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战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检察官助理:徐丽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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