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69号
被告人姚新民,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新民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姚新民因琐事对妻子聂某某心生怨恨,遂用菜刀将正在卫生间洗澡的聂某某砍击数刀,致其死亡。经鉴定,聂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切颈部造成右侧颈内静脉离断、右颈总动脉不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案登记表;2.现场勘验笔录;3.刑事科学鉴定书;4.证人姚某甲、姚某乙等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新民因家庭琐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姚新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振耀
2018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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