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姚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临潼区**街**号,工人。2018年5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明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晚,被害人孟某某邀被告人姚明到其家中聊天,因姚明对孟某某素有不满,遂从家中取来匕首随身携带,欲借机杀害孟某某。当晚21时许,被告人姚明来到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西区21号楼4单元2楼东户被害人孟某某的家中,二人聊天过程中,姚明到卫生间取出一条毛巾缠绕在匕首刀把上之后出来,趁孟某某不备,在其背部猛刺一刀,孟某某转身用手臂阻挡,姚明继而又用匕首在其胸腹部捅刺数刀,致孟某某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姚明在其父劝说下,到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自动投案。经鉴定:孟某某应系被他人用锐器伤及胸部,致左肺、心脏及主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物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姚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9年3月7日
附:1.被告人姚明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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