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明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姚明涛在本市白云区**街**号**店门前,因之前琐事与被害人黄某甲发生争执打斗,后又与赶来的另一被害人黄某乙发生打斗,并徒手将黄某乙右眼部打伤。经鉴定,黄某乙的伤势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明涛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明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明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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