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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明涛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姚明涛,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8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明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姚明涛在本市白云区**街**号**店门前,因之前琐事与被害人黄某甲发生争执打斗,后又与赶来的另一被害人黄某乙发生打斗,并徒手将黄某乙右眼部打伤。经鉴定,黄某乙的伤势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明涛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明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明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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