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姚曾平,绰号“姚三猪”、“三哥”,男,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住该区**村**号**号。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万元,2017年5月19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杰,绰号“胖娃”,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住该区**小区**号**号。2007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与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2008年5月3日执行期满被释放;2008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5万元,2018年7月3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仁强,绰号“老幺”,男,生于1964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该市嘉陵区**小区**栋**单元**号。2012年4月因吸毒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3月因吸毒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强制戒毒两年;1997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7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6年9月19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曾平、罗杰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仁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25日报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姚曾平让被告人罗杰开车从重庆市到南充市嘉陵区来找林仁强、刘晓东,四人见面后,姚曾平说自己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林仁强听后想通过姚曾平在重庆买点便宜的毒品,便叫姚曾平从重庆带毒品给自己。之后姚曾平与罗杰多次到南充市与林仁强等人见面,林仁强亦多次使用他人支付宝、微信给姚曾平转款5万余元。
2019年6月24日下午,姚曾平给罗杰打电话,让罗杰驾驶姚曾平的汽车于次日到南充市嘉陵区。次日上午,姚曾平驾驶车牌为渝A*****的奥迪轿车到罗杰住处接罗杰,罗杰上车后,姚曾平便让罗杰将驾驶室车门上储物盒内的毒品装入罗杰的挎包内,罗杰把毒品装好后便把挎包放在车子后排,姚曾平让罗杰把车子行车记录仪关闭,之后罗杰便驾车从重庆市往南充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充市嘉陵区火花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在车后排座位上罗杰挎包内发现疑似毒品海洛因、冰毒、麻古若干。经民警现场搜查、称量,疑似海洛因净重100.27克,疑似冰毒净重9.82克,疑似麻古净重20.14克。在罗杰的指认下,民警在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198号7栋一单元301号房内抓获林仁强,并在林仁强卧室内搜出塑料口袋数十个、一小型电子秤、一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 经称量,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53克。经检验,从渝A*****牌轿车后排座罗杰挎包内搜出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搜出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林仁强卧室内搜出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同时查明:2018年4月份,蒲某某向被告人林仁强求购毒品,林仁强同意后双方约定在顺庆区团结宾馆对面的小巷子里见面交易冰毒,后蒲某某带上女朋友刘亚利一起到约定地点找林仁强两次,共购买价值400元钱的冰毒。2019年3月18日晚上19时13分,蒲某某给被告人林仁强转账200元,在南充市顺庆区团结旅馆对面的巷子找林仁强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同月19日晚上17时34分,蒲某某向被告人林仁强转款300元,在南充市顺庆区团结宾馆对面的巷子找林仁强购买了300元钱冰毒;同月21日14时22分,蒲某某向被告人林仁强转款200元,在南充市顺庆区团结宾馆对面的巷子找林仁强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同月24日14时46分,蒲某某向林仁强转款200元,在南充市顺庆区团结旅馆对面的巷子找林仁强拿了200元钱的冰毒;同日21时许,蒲某某想吸食冰毒,通过电话联系林仁强后,在顺庆区团结宾馆对面巷子里,蒲某某通过微信给林仁强支付150元毒资,欠款50元,购买200元冰毒。同日晚上,蒲某某从林仁强处得知林仁强处还有剩余冰毒要急于出手,便将情况告诉吸毒人员蒲某某,蒲某某就让蒲某某帮忙购买冰毒,蒲某某给蒲某某转700元购毒款和20元车费,蒲某某连同自己微信上剩余的40元钱,共计760元通过微信转给林仁强,在南充市顺庆区团结旅馆对面的巷子找林仁强购买了2克冰毒;同月27日晚上21时14分,蒲某某给林仁强转账251元,买了200元钱的冰毒,还了3月24日欠林仁强的50元钱;同年4月8日下午,吸毒人员刘亚利电话联系林仁强求购2O0钱的冰毒,林仁强同意后,双方便约定在团结宾馆对面巷子里交易毒品,后两人到达约定地点后,刘亚利通过微信扫码支付林仁强200元钱毒资,林仁强将用餐巾纸包裹的一小袋冰毒交给刘亚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曾平、罗杰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00.27克、冰毒9.82克、麻古20.1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曾平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过无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累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曾平在共同犯罪中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杰因盗窃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刑;被告人罗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杰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仁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仁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累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舜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曾平、罗杰、林仁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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