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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杰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姚杰,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居委会**组**号。2011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送往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姚杰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旅店楼下交易,姚杰将一颗麻果和少许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给姚杰200元现金支付毒资。

2、2019年3月18日20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姚杰购买200元的毒品,二人在**旅店门口交易,姚杰将一颗麻果和少许冰毒交给王某某,当时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姚杰,剩下的100元于次日16时许,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姚杰。

3、2019年3月19日20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姚杰购买200元的毒品,二人在**旅店门口交易,姚杰将一颗麻果和少许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姚杰支付毒资。

4、2019年3月31日12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姚杰购买200元的毒品,二人在**旅店楼下交易,姚杰将一颗麻果和少许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姚杰支付毒资。

5、2019年4月9日19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姚杰购买500元的毒品,二人在**旅店楼下交易,姚杰将五颗麻果和少许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姚杰支付毒资。

6、2019年4月20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姚杰购买200元的毒品,二人在**旅店楼下交易,姚杰将一颗麻果和少许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给姚杰200元现金支付毒资。

7、2019年4月24日22时许,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姚杰购买100元的毒品,二人在**旅店楼下交易,姚杰将一颗麻果和少许冰毒交给陈某某,陈某某给姚杰100元现金支付毒资。

8、2019年4月26日13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姚杰购买200元的毒品,二人在**宾馆**房间交易,姚杰将一颗麻果和少许冰毒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姚杰支付毒资。

2019年4月29日18时许,禁毒大队民警在**转盘附近的**餐厅将姚杰查获,现场从姚杰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3袋、疑似麻果的红色药丸1袋、疑似冰毒和麻果的混合物15袋,经称重,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合计11.75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姚杰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随县公安局【2012】第2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湖北省随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称重笔录;5.视频光盘2张;6.被告人姚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杰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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