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姚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姚某某二人在秦州区**北路**广场喝酒时,与隔壁摆啤酒摊的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厮打,后孙某某拨打110报警。秦州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王某、张某某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姚某、姚某某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继续追打孙某某,民警王某在制止该二人时,被姚某、姚某某辱骂并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玉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姚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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