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1〕123号
被告人姚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和其朋友在昆明市呈贡区**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同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工厂宿舍后前往晋宁区**工业园区,途经昆磨高速公路,同日20时25分许,当其行驶至晋宁区**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76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表等;2.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姚某现场指认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其所驾驶车辆、抽血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晋昆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17****。
2.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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