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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张某某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姚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配合进行血液检测。2020年6月18日,姚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被告人姚某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91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501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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