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镇印塘村青松组26-2号。2019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18日重报。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6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为六合彩庄家詹某某(另案处理) 代收六合彩投注。姚某某每期代收六合彩投注款,汇总后交给詹某某,詹某某则按照当期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返利给姚某某作为酬金,其中特码的酬金为10%,其余码的酬金为5‰。被告人姚某某一共非法获利15万元。
2019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曹二东厢路鑫某某公寓302房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良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6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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