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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丁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8********,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2004年11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因抢劫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甘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11月23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诈骗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4800元,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丁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1********,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街**号。2009年5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甘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甘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年;2019年1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丁某某作案四起:

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丁某某窜至武山县洛门镇街上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两人尾随被害人汪某某至洛门班车站附近时,丁某某负责望风,姚某某将汪某某的一部黑色魅族16PLUS手机盗窃得手,二人离开现场。后在甘谷火车站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盗窃手机销赃给不认识的一男子,赃款全部挥霍。

2、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丁某某窜至武山县城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二人尾随被害人张某甲在武山县城关镇教育局三叉路口小吃街附近时,丁某某负责望风,姚某某将张某甲一部华为荣耀10手机盗窃得手,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后二人在武山县火车站附近将盗窃所得手机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不认识的一男子,赃款全部挥霍。

3、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丁某某窜至武山县城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二人尾随被害人赵某某至武山县城关镇华东超市附近时,丁某某负责望风,姚某某将赵某某一部OPPO R17手机盗窃得手,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后二人在武山县火车站附近将盗窃所得手机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不认识的一男子,赃款全部挥霍。

4、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丁某某窜至武山县城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武山县文体中心附近二人尾随被害人张某乙,丁某某负责望风,姚某某在福万家超市塑料门帘口将张某乙一部OPPO A3手机盗窃得手,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后二人在武山县城将盗窃所得手机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不认识的一男子,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1月14日,经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案中涉及的魅族16thplus、华为荣耀10青春版、oppo R17、OPPO A3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7249.60元。

被告人姚某某系累犯,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丁某某系累犯,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建议被告人姚某某的量刑幅度为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丁某某的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全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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