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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乐某甲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曾于2014年5月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贵溪市**镇**村**组开始新农村建设,将公厕和污水终端点设置在**组“****”山场上。因该山场上栽种了湿地松,遂向贵溪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站提交了采伐树木的申请材料,但因未确定采伐的面积及数量而未能办理采伐许可手续。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进度,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即**组理事长乐某甲决定将“****”山场的树木以20元每株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姚某某,且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指使姚某某尽快将该山场树木进行砍伐,及安排人员对砍伐现场进行查看。2019年10月10日至12日期间,姚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人员对“****”山场内的湿地松进行砍伐。经鉴定,“****”山场滥伐林木蓄积量达17.8821立方米,滥伐树种为湿地松。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乐某乙、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乐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乐某甲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寿龙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乐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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