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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8********263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单元**

    被告人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265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乡**村。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关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自身身份信息在通化市东昌区辖内各办理营业执照及关联配套手续4套,并提供给袁某某、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用于对外出售,在办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过程中,姚某某获利人民币2510元,关某某获利人民币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捕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和企业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雷

检察官助理:范忠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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