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7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201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201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发现天府国际机场北站地铁18号线施工现场9号疏散楼梯风井处楼下堆放未使用的电缆线及一些零碎的电缆头子,后从库房取来断线钳将电缆线剪成每段10米左右,共约48米。随后,姚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某,让其帮助搬运电缆线,刘某某到达现场后知道姚某某在窃取电缆线,并将电缆线搬上姚某某牌号川A*****轿车,拉至废品收购站,二人销赃获利人民币5000元。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给了刘某某2500元。
2020年6月4日,民警在天府国际机场水电七局在建工地地铁机场北站18号线施工区将姚某某挡获,在天府国际机场在建工地中建三局施工区将刘某某挡获。上述被盗电缆线,报案人提供的购货发票价格为每米119.29元人民币,共计价值约5725元人民币。
案发后,姚某某、刘某某赔偿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7617.5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30818****、1509218****。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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