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45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姚小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6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23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租房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利用麻将为赌具,以“放炮”、“自摸”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每局赢钱的参赌人员抽取人民币5元至15元不等资金,每桌封顶100元。经查,该赌场抽头渔利至少人民15800元。3月23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租用晋江市**镇**村** 5号一楼,延续上述赌博形式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2019年4月20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5号一楼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及参赌人员姚某某、周建、方在稳、莫晓兰,当场查获赌资18410元、赌具麻将1副、电动麻将桌2张及手机1部。2019年5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号一楼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后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电动麻将桌2张及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具、赌资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姚某某、方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