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崔某某为进行商业演出,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通过微信联系和微信转账付款的方式,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麻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条蟒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崔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6日丰县公安局将涉案蟒蛇扣押并移交给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搜查证、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姚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3.《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崔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薛峰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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