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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应某某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李某(未到案)、郑某某(未到案)等人创建微信红包扫雷群拉人进群赌博。姚某某作为群主进行免死抽头,李某、郑某某在群内活跃气氛。姚某某、李某等人从中抽头盈利4000余元,姚某某从中分得2000元。

2017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应某某创建微信红包扫雷群拉人进群赌博。姚某某作为群主进行免死抽头,应某某在群内帮忙活跃气氛。姚某某、应某某从中抽头盈利至少6000余元,姚某某从中分得4000元许,应某某从中分得2000元许。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应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24日,俩被告人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微信账号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告人姚某某、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应某某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以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俩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均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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