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租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栋**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该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东阿县,身份证号码371524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租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村)。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该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姚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潘某某经营的**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从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机器人,并将其中四台机器人组装成两条生产流水线后于2018年5、6月份销售给**电机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电机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份向潘某某结清全部货款。后潘某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被告人张某某货款。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姚某甲到**电机有限公司维修机器人,遂指使被告人姚某甲将该4台喷涂机器人CF卡拔去。后被告人姚某甲将四台机器人CF卡拔走并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致使**电机有限公司车间两条机器人生产流水线瘫痪停工65天。期间,**电机有限公司根据业务订单需要,为完成本该由机器人生产流水线完成的工作量,额外增加16名员工进行喷涂工作,共计支付169514.64元工人报酬。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姚某甲经传唤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晚,被告人姚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公司达成协议,赔偿被害公司156000元,被害公司对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等。
证人孟某某、鲍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单位员工姚某乙陈述。
被告人张某某、姚某甲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姚某甲由于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贵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姚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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