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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活动案)_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一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德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28日经德昌县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2020年11月5日转入德昌县绿色家园康复中心。2021年1月4日被喜德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1月22日经喜德县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后,于2020年11月23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喜德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6月左右以200元到300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方某某、丰某某(在逃)处购买了实名制电话卡80余张后以每张电话卡加价20元到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另外还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卖给王某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结算,姚某某在买卖电话卡和支付宝账号中获利8000余元。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6月左右开始帮助姚某某收购电话卡,收购了23张(19张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和母亲的身份证办理的,4张是在沙某某手里收购的)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后每张卡以28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姚某某,共获利5000余元。

其中有一张电话卡18215799618是通过丰某某卖给姚某某,姚某某卖给王某某,后被他人在2020年6月21日对家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的胡某某实施了电信诈骗,胡某某被诈骗11997元。方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 15508191704卖给姚某某,姚某某卖给王某某,后被人在2020年6月19日对家住安徽滁州市**区**镇**苑**幢**单元**室的朱某某实施了电信诈骗,朱某某被诈骗20384.62元。方某某用其母亲周某某身份证办理的实名电话15583451784卖给姚某某,姚某某卖给王某某,后被他人于2020年6月21日对家住广西玉林市**区**镇**村**山**号的邱某某实施了电信诈骗,被诈骗金额为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抓获经过;3.刑事判决书;4.被告人方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卡的相关资料;5.调取证据通知书;6.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7.受害人胡某某、朱某某、邱某某的陈述;8.证人沙某某、比某某、安某甲、李某某、安某乙的证言;9.被告人姚某某、方某某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11.温岭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关于邱某某被诈骗的情况说明、邱某某提供的被骗的相关照片截图;涉及诈骗的电话号码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方某某明知王某某收购电话卡用于犯罪,还收购电话卡贩卖给她,造成他人使用电话卡用于诈骗,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德昌县公安局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方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属累犯。被告人姚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漆志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德昌县绿色家园康复中心,被告人方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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