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曹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5********,汉族,不识字,系安徽省天长市**镇**旅社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旅社(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介绍、容留卖淫,于2010年7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系被告人姚某某之夫,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旅社(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路**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祝发平、值班律师宋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7时许,天长市公安局汊涧派出所民警孙某甲、孙某乙到天长市汊涧镇**旅社执行公务,在客房现场查获卖淫嫖娼行为人郭某某、葛某某。尔后,在孙某乙将葛某某带上警车时,被告人姚某某、曹某某抱、拽孙某甲,致郭某某趁隙逃脱,后至**卫生院三楼被抓获。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郭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证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曹某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伟理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路**旅社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