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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朱某某盗窃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在邵东县副食城,盗得被害人申某某停在“某某副食商行”后面天井内的电动三轮车上价值650元的5个绿色超威牌20AH电瓶。

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害人罗某某将其一辆电动四轮车停放于邵东县**路**网吧后面,后被被告人姚某某盗走四轮车上的一组2019年5月1日以4600元购买的65AH锂电池电瓶和一组2019年7月1日以5880元购买的70AH的美格新能源锂电池电瓶。

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提议盗窃电瓶,被告人朱某某同意,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邵东县**路**局停车坪内,盗得邵东县**局快递公司电力三轮车上价值4975元的电瓶30个。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到邵东县**市场一废品店,以8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盗得的20个电瓶,后分给被告人朱某某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销货单、收据、被盗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某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现均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4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证人名单: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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