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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李某甲等贩卖毒品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乡**村**组,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文盲,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组,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组,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街**街**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路**园**小区,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移送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现已查明:

2019年3月24日早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C****0白色现代越野车,在西安市临潼区**镇**一洗车店门前,以24万元将772.68克毒品贩卖给驾驶车牌号为陕A****0黑色海马牌轿车的被告人姚某某,二人被当场抓获,从李某甲车里查获24万元现金,从姚某某车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74.14克、346.79克、351.75克,经鉴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8.7%、60.75%、35.12%。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将从姚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在其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镇**村堡子组的家分六次以每克650元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丙30克,王某某除自己吸食外,同李某丙以“埋雷”的方式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将从姚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在西安市临潼区**等地分六次以每克650元贩卖给被告人潘某某30克,潘某某除自己吸食外,以“埋雷”的方式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将从姚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以每克500元至6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李某乙90克,李某乙在渭南市临渭区**路**院、渭南市临渭区**厂家属院等地以“埋雷”的方式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将从姚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以每克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杨某某12克,杨某某除自己吸食外,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

2019年2、3月,被告人王某将从姚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除自己吸食外,将4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等九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姚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52.68克,李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772.68克,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80克,李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90克,王某某、李某丙、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0克,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2克,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以上九位被告人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梅

2019年7月30日

附:1、案卷6册,光盘2张;

2、起诉书48份;

3、以上九位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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