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镇**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8********,汉族,专科文化,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街**号。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姚某某向被告人杜某某提议合伙开设赌场,二被告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姚某某购买1台6座“南海风云花花世界2”(俗称捕鱼机)、1台6座“飞禽走兽”(俗称闪闪机)、3台老虎机,租用旺苍县国华镇**街**号一楼刘某某(已行政处罚)的门面房开设赌博游戏厅,容留参赌人员以现金“上分”或购币的方式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进行赌博。刘某某被雇佣负责日常管理、“上分”、“下分”并向被告人杜某某报告盈利情况和转账结算。2013年9月29日,该赌博游戏厅被旺苍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广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上述被收缴的五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上缴全部违法所得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杜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宝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住旺苍县东河**镇**道**号,联系电话1528202****;被告人杜某某住广元市利州区**街**号,联系电话1828392****。
1.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1.《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1.《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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