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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县,住**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不具备融资资质的前提下,以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对集资参与人承诺返本付息。其间,姚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杨某某主要负责培训员工及日常经营管理。截止案发,姚某某等人共计向32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纳资金人民币45,731,000元,退还本金及投资收益人民币10,968,305.50元,差额人民币34,762,694.50元。其中,杨某某在职期间(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吸纳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3,402,000元,退还本金及投资收益人民币7,732,865.5元,差额人民币25,669,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深圳****有限公司出借中介服务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 集资参与人陈述、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姚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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