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洪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姚某某在“**德州”APP上注册了“**鸟”俱乐部,成为该赌博平台代理并通过网络招揽玩家进行赌博。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浙江省德清县**小区**幢**室等地雇佣被告人洪某某、陈某某负责在玩家和赌博平台之间上、下分,同时收取赌博平台抽水返利。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共计为赌客上分420余万个钻石(钻石与人民币比例为1:1)。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在德清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硬盘、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单、扣押物品清单、交易流水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萧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商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视频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结伙被告人洪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璐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575****;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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