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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预谋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仓库盗窃,一人负责以打车的名义将仓库看门人周某甲调离仓库,剩余二人进入仓库内实施盗窃。

2019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仓库,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打车将周某甲调离仓库,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进入仓库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周某乙仓库内穿墙螺丝盗走。

2019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再次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仓库,被告人姚某某负责打车将周某甲调离仓库,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进入仓库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周某乙仓库内穿墙螺丝盗走。

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第三次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仓库,被告人姚某某负责打车将周某甲调离仓库,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进入仓库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周某乙仓库内穿墙螺丝、某某某盗走。

201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第四次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仓库,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打车将周某甲调离仓库,被告人姚某某进入仓库内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物品遂离开仓库。在离开过程中被被害人周某甲发现并将其抓货。

综上,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穿墙螺丝9026根价值人民币28251元,被盗某某某1432根价值人民币47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被电话传唤至普兰店公安分局杨树房派出所。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电话传唤至普兰店公安分局杨树房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娜
检  察  员:  赵晓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355599****、1365491****、1594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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