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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田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4********,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组**号,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宿舍**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田某某在来凤县**镇**村(小地名**)使用鸡媒(即作为诱饵的活体野鸡)及猎套诱捕野鸡,后未捕获到任何野生动物。

    另查明,来凤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姚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田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适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田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梅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872767****;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宿舍**楼,联系方式1887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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