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5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商城附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街**栋**,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份,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多次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带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后,对被害人江某某设置于该处的电动车充电桩内的硬币实施盗窃,盗走1元硬币80余枚,后二人平分。
2、2020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区**号充电站,将充电桩上锁撬开,盗窃一元硬币20多枚,后二人均分。
3、2020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对被害人董某某设置于该处的电动车充电桩内的硬币实施盗窃。二人盗走1元硬币70多枚,后进行平分。
4、2020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区**巷**号,对被害人张某某设置于该处的电动车充电桩内的硬币实施盗窃。后二人盗走1元硬币120余枚,后进行平分。接着,姚某某、纪某某继续来到**社区**区**巷**号楼下,对被害人龙某某设置于该处的电动车充电桩内的硬币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秀娴
书 记 员 周 倩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纪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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