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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罗某某抢劫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捕前住册亨县**乡**村**组**号(有前科,2016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9月28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小名阿三),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0********,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捕前住册亨县**镇**栋**单位**号(有前科,2014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14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册亨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罗某甲在册亨县者楼镇东风医院附近姚波的出租房内与张某某、刘某某吃饭,期间姚某某殴打张某某,并与罗某甲二人持刀威胁张某某给予钱财,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400元给姚某某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锦怡

检察官助理:胡莲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罗某甲现羁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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