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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船山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湖北监利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小学,无业,现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蒋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使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闲聊”APP账号建立“欢欢”聊天群(群ID:9000022****)并作为群管理员,通过一个拉一个进群的方式招揽150余人,后三人又将群内部分人员拉入"巴蜀麻将"APP中,群内人员在"巴蜀麻将"APP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闲聊”APP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按输赢结账,被告人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作为群管理员向每局参赌人员中的“赢家”收取3元、4元不等的房间费、茶费共计179481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主动退赃人民币1.5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三被告人主动退赃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闲聊”APP群进行控制管理,组织群内人员通过“巴蜀麻将”APP实施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兰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许某某、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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