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号,暂住中山市**镇**小区**座**单元**房。2017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冒名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暂住中山市**镇**路**巷**号。2017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暂住中山市**镇**村**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1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19日、2018年1月1日、3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初,被告人姚某某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毒品冰毒66千克用于贩卖,并由谢某某与汕尾陆丰市毒品卖家进行联系。
同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牌号为粤CEA****的小汽车搭载被告人谢某某从我市**镇出发,共同到陆丰市购买毒品。当晚,被告人姚某某向谢某某支付居间介绍购毒的报酬人民币132000元,并将购得的毒品冰毒66包装入上述小汽车内。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粤CEA****小汽车、被告人谢某某搭乘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牌号为粤B1Q****的小汽车,连夜从汕尾分别返回中山市。
同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指使被告人彭某某到高速路口查看是否有警察设卡以逃避查缉。被告人彭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驾驶电动车到我市**镇高速收费站查看,并多次打电话向姚某某告知相关情况。
同月1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我市**镇高速出口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驾驶的粤CEA****小汽车后尾箱内查获毒品冰毒66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66005.2克)、从该车上查获其日常使用的手机一部。公安人员并在姚某某租住的我市**镇**小区**座**单元**房查获毒资人民币1457750元。同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上述高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搭乘的粤B1Q****小汽车内查获其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报酬人民币132000元、从该车上查获其日常使用的手机一部。同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姚某某位于**镇**小区**座**单元**房出租屋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其日常使用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姚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被告人姚某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而为其望风,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业恒
张 昱
2018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卷、光盘5张、U盘1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辩护人信息表4份;
5、涉案毒品、手机、毒资等物证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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