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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谢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1.被告人姚某某,绰号“某东”,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路**号附66。2017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某A”,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沙田镇沙田村**号。2016年10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丰区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7年7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25日中午,朱某甲因其儿子朱某戊在**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机有挖机款尚未结清,便来到**公司找到**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丙协商还款一事,在协商过程中与王某丙发生了争执,朱某甲被公司员工殴打后被送医。

朱某甲的家人得知朱某甲在公司被打,朱某甲的亲戚朱某丁、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朱某乙等人相继乘车赶到了**公司。王某丁质问王某丙朱某甲一事,郑某某(已判决)就叫公司员工将王某丁等人拖出去,余某某(已判决)等人和临时有事在场的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便上前对王某丁等人拉扯、推搡,后对王某丁、王某甲等人进行殴打,继而引发双方对打。对打过程中,姚某某、谢某某拿出砍刀追砍王某丁等人,但未砍中。

经鉴定,朱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丁、朱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经调解,**公司赔偿朱某丁各项费用总计9万元并免去王某丁在公司租赁的两台挖机拖欠的全部费用。

2.2017年10月12日19时50分许,周某乙、周某戊、周某丁等人到广丰区芦林街道**花园徐某丁家欲找徐某丁的弟弟徐某甲还债,与徐某丁发生了冲突。徐某甲(已判决)得知此情况后,电话通知周某丙(已判决)来帮忙打架。周某丙叫来了何某某(已判决)等人到**花园徐某丁家,追打周某戊、周某丁等人。周某乙(另案处理)得知周某戊、周某丁等人被对方的人殴打,遂打电话通知姚某某叫人到**花园帮忙打架,姚某某便叫了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乘车到**花园,携带铁棍下车,由周某乙引路带至徐某丁家附近参与打架。期间姚某某、祝某某殴打了崔某某、周某戊。经鉴定,崔某某、周某戊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日,姚某某、谢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某甲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说明一份等;2.证人余某某、周某甲、傅某某、郑某某、朱某甲、徐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夏某某、徐某丙、俞某某、王某丙、周某乙、祝某某、纪某某、徐某甲、周某丙、何某某、伊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丁、朱某丁、周某丁、周某戊、徐某丁、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谢某某受他人纠集,持凶器追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一起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仁寿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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