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乡**村**屯**号,租住柳州市柳江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原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某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镇**路**组**号,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吸毒人员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谭某某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之后,姚某某随身携带二小包甲基苯丙胺与谭某某一起到韦某某租住的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房内交易毒品。交易完成后,韦某某、谭某某、姚某某等六人一同在韦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韦某某再次联系谭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谭某某联系姚某某要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姚某某拿着冰毒与谭某某一起前往交易毒品时,二人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姚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四小包(编号1-4);从谭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麻古一小包(编号1)。经称量与鉴定,谭某某处扣押的疑似麻古净重0.2克;姚某某处扣押的4小包疑似冰毒,编号1净重0.31克、编号2净重0.31克、编号3净重0.29克、编号4净重0.26克,以上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贩卖毒品数量达1.3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九个月以,十一个月以下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维治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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