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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贾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林左旗**乡**村**组。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贾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姚某某、贾某甲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姚某某、贾某甲办理了虚假的结婚证,并在北京市**等地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姚某某骗取了京籍户口。

2018年12月,被告人姚某某、贾某甲在无实际婚姻的情况下,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致使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贾某甲于2019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姚某某、贾某甲结婚证复印件、涞水县民政局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贾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贾某甲擅自伪造结婚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贾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住所**,联系电话:1861810****,保证人:史某某,联系电话:1324012****;被告人贾某甲现在住所**,联系电话:1830164****,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732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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