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路**号,住曲阳县**镇**小区,因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3********,汉族,高中文化,曲阳县**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路南**1号,住曲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2020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曲阳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路**号,住曲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2020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姚某甲(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及被告人姚某某等人是开发建设**小区工程的股东。在开发建设**小区过程中,需将曲阳县**镇**村姚某乙家的平房进行拆除,姚某甲经人说合未果,被告人姚某某对此知情。姚某甲遂与张某甲等人商定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强行在姚某乙门前东侧通行的道路挖坑开槽。2012年6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接受指使,伙同张某甲及雇佣的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工地聚众造势、看场助威,控制住姚某乙家人,并指使他人用挖掘机对姚某乙门前东侧通行的道路挖坑,致使姚某乙一家出入不便,后被迫同意将平房卖给姚某甲等人,用于开发建设**小区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占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4月29日18时许,曲阳县**镇**村民吕某某和**村民赵某甲等人到**小区反映噪音及采光问题时,在小区门口被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及赵某乙(已判刑)等人围住殴打,致吕某某、赵某乙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赵某乙两人因头皮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违背他人自主交易意愿,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产,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某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蕾红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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