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住襄城区**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监视居住,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住襄城区**镇**村**组。2013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监视居住,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30日被襄城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章某某(已判刑)、“鸡哥”、“五哥”(另案处理)等人在闸口二路阿凡提烧烤吃饭,旁边一桌吃饭的张某甲扔矿泉水瓶时因不小心将水洒到陈某某身上,陈某某就到张某甲桌边质问怎么回事,姚某某、章某某,“鸡哥”、“五哥”等人也跟随陈某某到张某甲桌边,张某甲和同伴某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等人正在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时,姚某某首先持凳子砸张某甲,章某某、陈某某、“鸡哥”、“五哥”等人也持凳子参与殴打张某甲,一直追打到马路护栏处将张某甲打倒在地,张某乙、肖某某在劝阻时也被殴打,陈某某在追打张某甲的过程中额部受伤。张某乙报警后,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章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经襄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体表擦伤面积累计长达82.3cm²,评定为轻微伤;肖某某体表皮肤创口累计长达1.7cm,评定为轻微伤;陈某某额部右侧创口长达5.8cm,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甲、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肖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犯罪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双喜、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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