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上家郭某某(另案处理)的钱款可能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除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微信收款码外,另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和饶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共同帮助上家转移赃款,期间被告人姚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查,2020年3月3日至4日,吴某某在平阳县昆阳镇汇水和路的家中被他人多次以公布裸聊视频的方式敲诈勒索人民币7681元;2020年3月7日,王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的家中被他人多次以公布裸聊视频的方式敲诈勒索人民币52060.7元;2020年3月10日,刘智刚在江西省吉安市八都镇家中被他人多次以公布裸聊视频的方式敲诈勒索人民币10059.62元。其中,吴某某、刘某某被敲诈勒索的赃款全部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的支付宝进行转移;王某某被敲诈勒索的赃款中有人民币14601.6元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的支付宝进行转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17时许在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在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派出所调解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QQ聊天截图、支付宝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