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公诉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3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7303****,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某,1982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8****,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因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于200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 (绰号三妹) ,女,1973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73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因涉嫌犯有赌博罪,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
周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6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6被告人,听取了6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6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徐某某(已判决)利用被告人姚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和密码在铜仁市非法销售六合彩,姚某某从中提成5‰至10‰。此外徐某某还发展向某某(已判决)、周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谭某某为其下家,分别给予销售总额5%至百分之12%不等提成,共同非法销售六合彩,并由徐某某每期负责与周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谭某某及上家姚某某进行赌资金额的结算。向某某又发展被告人陈某某为其下家,给予销售总额10%的提成,共同非法销售六合彩。
1.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徐某某共收到下家通过微信、银行卡转给其销售六合彩金额2171011元。其通过微信及银行卡向被告人姚某某转账1430140元,经姚某某授意直接转给王某458640元,共计转账人民币1888780元。
2.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扣除8%提成后,通过其微信、其妻子刘某某的微信及银行卡向徐某某转账人民币567401元。徐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向被告人周某某转账人民币414444元。被告人周某某共计提成人民币49339.22元。
3.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扣除12%提成后,通过微信向徐某某转账人民币314498元。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账人民币229830元。被告人杨某某共计提成人民币42886.1元。
4.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扣除8%提成后,通过微信、银行卡向徐某某转账人民币205892元。徐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向被告人易某某转账人民币311697元。被告人易某某共计提成人民币17903.66元。
5.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扣除5%提成后,通过微信向上家徐某某转账人民币141310元。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谭某某转账人民币117836元。被告人谭某某共计提成人民币7437.37元。
6.陈某某帮向某某销售六合彩,每单提成10%。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谢某某、徐某、张某在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六合彩,共计人民币 53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及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释放通知书、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谢某某、徐某、段某某、赵某、张某云、杨某军、罗某良、张某甲等人的证词;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徐某某辨认姚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谭某某的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及视频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光盘2张。
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易某某、谭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6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
检察官助理:胡莹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家中,联系电话180835****8;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家中,联系电话15185***3;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家中,联系电话19985***;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家中,联系电话1366**79;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家中,联系电话13158***7;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家中,联系电话18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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