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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陈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65号 

1.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门**巷**号**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门**巷**号**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乙经他人安排后,先后前往越南海防市Our City酒店V08房参与网络赌博犯罪团伙,从事推广等客服工作,为该团伙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向中国大陆发展赌客提供帮助。期间,该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招揽宁某某、张某某、刘某丙、肖某某等人参赌,并通过支付宝收受赌资共约38万余元人民币。2019年7月27日,越南警方查获该犯罪团伙,并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同年8月1日,越南警方将上述被告人移交我国公安机关,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支付宝流水等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参与网络赌博犯罪团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4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现均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九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姚某某、陈某甲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复印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情指定管辖复函》复印件、《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

5.涉案手机十三部、笔记本电脑六台、显示器二台、U盘一个、一体机一台暂扣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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