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镇**委**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6年1月25日执行期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月1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月1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21时许,成武县孙寺镇谢楼行政村张庄村张某乙在QQ聊天过程中,被人以零钱翻倍领取的方式诈骗33413元。2020年8月21日晚19时许,河南省临颍县窝城镇窝城村孟某某被人以微博中奖获取返利的方式诈骗9999元。同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将其中的10330元利用张某甲收款码收款后,支付张某甲200元费用并将其中的10130元转账至姚某某微信账户,由姚某某将该款转移。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到黑龙江省海伦市**队投案。2020年11月9日,张某乙收到被告人姚某某、韩某某的退赔款33413元,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孟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韩某某供述和辩解;5.笔录:张某甲、于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龙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