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黎某甲、陈某某、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黎某乙等人在桂平市罗秀镇**KTV**包厢内发生争执后互相推搡,随后被告人姚某某、黎某甲、卢某甲、陈某某在走廊处殴打黎某乙,导致其受伤住院。经鉴定,黎某乙左胸部(3处肋骨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记录等书证,证人黎某丙、黎某丁、卢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姚某某、黎某甲、陈某某、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黎某甲、陈某某、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黎某甲、陈某某、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黎某甲、陈某某、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黎某甲、陈某某、卢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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