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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7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2020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姚某某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产业园**栋**)。入职后,姚某某在该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吴某某(均在逃)的安排指使下,利用其个人身份信息于2019年9月、2019年10月先后注册登记设立了深圳市**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和取得相应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姚某某。随后,胡某某、吴某某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通过变更法人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等虚假方式卖给他人。经查实,深圳市**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400012830910*******)被他人非法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其中,被害人黄某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95000元,赃款人民币5000元转入该对公账户;被害人张某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02800元,其中赃款人民币72800元转入该对公账户;被害人曹某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232576元,赃款全部转入该对公账户;被害人胡某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94000元,赃款人民币35000元转入该对公账户。

2020年5月5日9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等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身份信息;2、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姚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义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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