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在他人的安排下,被告人姚某某先后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十八套公司营业执照,又利用营业执照分别在多个银行开设对公账户;之后,被告人姚某某将上述资料卖给他人使用。其中,被告人姚某某办理的对公账户“泌阳县******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105************0492、“郑州****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105************0585系重庆市城口县潘某被诈骗的一级、二级涉案银行卡,该两张银行卡转移涉案资金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珂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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