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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组,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在漯河市被抓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扶沟县**镇被害人郝某甲在网上被人以刷单返佣金为由诈骗27865 元。郝某甲被骗钱款其中一笔7999元由受害人用郝某甲弟弟郝某乙账户转入黄富城账户,后转到被告人姚某某在漯河市注册的漯河市**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经侦查,姚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卖给他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郝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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