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40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村**街**号,2012年6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吴方某某(另案处理)受金某某(另案处理)指示,以吴方某某的名义在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金华市智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经舒通欢(另案处理)介绍,吴方某某于2020年3月5日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被告人姚某某,经查询,该账户暂无资金流水。
2、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吴方某某受金某某指示,伙同吴某某平以吴某某平的名义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金华市力乐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3月6日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吴方某某后获取好处,吴方某某又将其出售给姚某某。经查询,该账户开户至今暂无交易流水。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并依法从被告人姚某某处扣押手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公司基本资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舒通欢、吴方某某、吴某某平等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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